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规章制度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16-07-01 16:4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发展建设成果,内聚力量,外树形象,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阵地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自觉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新闻规律。

第二章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党政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定期研究学校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基本目标;

(三)结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各部门、各院系以及新闻宣传通讯员的工作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五条  宣传部负责全校新闻报道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以及宣传队伍、舆论阵地等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负责与校外媒体的联系沟通及媒体记者的采访接待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各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履行保密审批手续,“先审后用、先审后发”。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定不清的信息,应交送保密委员会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七条 校内新闻报道实行通讯员制度。各单位确定新闻宣传通讯员1-3人,接受宣传部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培训。通讯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新闻信息,提供相关新闻线索和舆情信息,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开展的工作活动情况及各项工作成果、师生员工的先进事迹;

(二)承担本单位新闻宣传媒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四)按要求参与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宣传部委托的其他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自己组建的学生通讯社、学生记者团等,由各单位负责管理指导,协助、配合报道有关新闻。

第三章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学校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宣传报道。

(二)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指示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重要会议、重要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教学科研活动和特色校园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以及学校、师生取得的重要成就的宣传报道。

(六)由学校及各单位(部门)举办,学校领导出席并讲话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

(七)其他有利于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宣传报道。

(八)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第十条  学校新闻宣传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通过《湖北汽院报》、汽院新闻网、校广播台、校官方微信、微博等进行宣传;

(二)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橱窗、横幅、展板、画册等媒介展开宣传;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媒体座谈会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四)主动向新闻媒体发布、传送新闻稿件和信息。

第四章校园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单位承办的学校层面的一般性报道,由该承办单位负责新闻稿件采写;多个单位和部门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或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提供新闻稿件。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闻的报道,主要包括:本单位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对教育教学和工作全局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人、新事,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评论、杂谈和图片新闻等新闻的报道。

第十二条  各单位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具有新闻价值的可予以发表。

第十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各单位拟发布的新闻、通知等稿件,必须先经本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审核,经查内容真实准确后,方可报送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可对各单位来稿进行修改和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活动的新闻摄影、摄像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各单位举办的会议或活动原则上由本单位进行摄影。

第十五条 为确保网络新闻的时效性,一般应在新闻发生当天报送相关新闻稿件和图片资料。因特殊情况延缓报送一般不超过3天,逾期报送的新闻稿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各部门要及时更新二级网站信息。

第十六条  新闻信息的规范。新闻稿件主题要求鲜明突出,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内容要求信息准确,充实完整,客观真实;文字要求规范简练,行文通畅,提倡短新闻;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中性客观。所报送的新闻图片,应画质清晰、构图完整、新闻性强。

第五章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新闻发布(以个人名义发表学术研究观点除外,文责自负)。

第十八条  对外新闻宣传报道管理

(一)各单位组织采写的投送校外媒体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推送。各单位通讯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校外媒体发表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推送。

(二)党委宣传部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采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三)各单位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的,需提前3天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的新闻宣传纪律。若受访内容涉及学校有关政策,受访单位及受访人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

(五)各院(部)、各部门宣传材料(包括光盘、文字材料等)具有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六章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学校内部正常工作运行状态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处置按照及时客观,准确把握;加强引导,注重效果;以人为本,依法报道;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的原则,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

(二)通过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新闻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校级媒体发布。

(三)通过校外媒体发布。

第七章新闻宣传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党组织和各二级单位的年终考核,作为评选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党委宣传部在年终综合各部门重视程度、通讯员工作成绩、全年发稿数量、稿件采用率等因素,并根据新闻稿件质量、时效性和影响力等,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本单位新闻舆论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任的,给予批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外媒积极报道我校取得的各项教育教学成果,每年年底统计上报到宣传部,作为优秀宣传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纪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人民网     光明网     新华网     央视网     学习强国     全国高校思政网     教育部     湖北省教育厅     中国文明网     湖北文明网     十堰文明网